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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商務部未經驗證清單升級新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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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7日,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下稱“BIS”)發布公告,對未經驗證清單 (下稱“UVL”)進行了修訂,同時也修訂了《出口管理條例》(EAR)中實體清單增列的相關規則。


          那么,什么是UVL清單?對企業的影響如何?新修訂的UVL實體升級為實體清單實體的情形與標準有哪些?企業一旦被列入UVL后如何移除?本文擬就美國出口管制法中UVL制度升級的來龍去脈予以解讀。



          一、未經驗證清單(UVL)概述


          未經驗證清單規定于EAR第744節附件6中,該清單中列出了被列入清單中的外國實體的名稱與相應地址。UVL并不完全限制或禁止被列入該清單中的主體參與受EAR管轄物項的交易,但當交易中的買方、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是被列入UVL中的主體時,增加了物項供應方(包括出口商和國內供應商)的盡職調查義務和交易負擔。


          根據EAR第 744.15(c)節規定,如果BIS無法通過許可前檢查(pre-license check, “PLC”)、裝運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 “PSV”)或是其他替代性措施來證實某一主體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則將會把該主體納入清單中。前述最終用途是指貨物和技術的實際應用目的,最終用戶是指接受并最終使用出口或再出口物項的外國人,不包括運輸代理人或中介,而是指買方或最終收貨人。BIS有三種方式對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一)對出口許可申請進行許可前檢查;(二)對出口物項進行交貨前檢查和交貨后檢查;(三)自行派人或者委托駐外使館的人員到目的地國進行最終用途的現場核查。


          (一)

          增列原因

          中國實體被列入UVL清單的主要原因為:由于美國政府控制之外的原因,BIS無法通過最終用途核查核實清單中實體的“善意”(bona fides),所謂“善意”指與受EAR管轄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相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該公告還解釋了部分UVL的最終用途核查不能通過的原因:


          1


          最終用途核查無法進行(例如:BIS無法在出口單據上注明的地址找到該主體,也無法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與該主體溝通);


          2


          在最終用途核查期間,受影響的實體無法支持最終用途的現場檢查,或提供足夠的文件或其他證據以確認該物項的處置情況。


          基于但不限于以上原因,美國政府將會對此類主體作為未來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讓受EAR管轄物項的適格用戶產生擔憂,美方可能會認為此類物項有被轉用于被禁止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的可能性,因此這類實體存在一定風險,從而將其列入UVL清單。



          (二)

          增列的法律和實際后果


          1

          被列入UVL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如下:


          01

          若UVL實體參與受EAR管轄的物項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的涉證交易,不適用許可例外;

          02

          UVL實體作為采購方、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最終用戶或許可證申請人(交易主要受益方)參與受EAR管轄的物項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的非涉證交易(No License Required, “NLR”),須提供“未經驗證清單聲明”(Unverified List Statement)并保留記錄;

          03

          美國出口商如向UVL實體出口受EAR管轄的有形商品(tangible thing),無論商品的最終目的地或者金額,都需要在自動出口系統(Automated Export System, AES)中事先進行電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EEI)的申報。EEI或AES是出口商向美國政府所作說明,向美國政府提交EEI或AES時,簽署人或提交人需要承諾EEI或AES包含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EEI或AES記錄上的出口物項,應持有BIS頒發的許可證。


          實務中,由于向UVL清單中的實體出口美國物項會增加美國出口商的合規成本(如需要UVL實體提供聲明,需要向美國政府提交EEI或AES等),為避免風險和成本,美國出口商可能不愿向UVL實體出口涉美物項。


          2

          對公司業務的實際和潛在影響


          01

          遭受名譽損失,直接影響與商業伙伴的合作關系


          一般而言,即使被列入未經驗證清單,商業伙伴仍可以進行正常的業務往來。但是一些“風險厭惡型”的商業伙伴,往往采用“過度合規”的標準,會僅因公司被列入未經驗證清單而選擇直接暫?;蚪K止商業往來。


          另外,一些美國企業以及一些在供應鏈層面依賴美國產品、技術支持的中外企業也可能會因為顧慮與未經驗證清單企業交易面臨的潛在聲譽影響,而選擇終止與清單企業的業務往來。


          02

          面臨經濟損失


          如商業合作伙伴中斷或終止業務合作,未經驗證清單實體的業務經營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影響,出現訂單量下滑,利潤收入將受到損失。另一方面,投資者可能會認定公司經營不善而放棄投資,最終導致股價和估值的下跌。


          03

          對企業現有合同中的陳述與保證條款的影響


          如被列入UVL清單,企業可能在此前的投資、融資、或業務合同中約定了貿易合規相關陳述與保證條款(例如承諾不屬于被美國制裁的實體、未被美國相關政府機構列入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黑名單”等)。根據陳述與保證條款內容的不同,被列入UVL清單可能對企業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a. 若陳述與保證條款約定的是清單中企業承諾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均為非被美國列入“黑名單”的實體,而該合同目前尚在履行期限內,則被列入UVL清單將導致企業違約,可能需要根據合同的違約條款對合同相對方進行賠償等。b. 若陳述與保證條款僅約定企業承諾在“合同簽訂時”為非被美國列入“黑名單”的實體,那么只要該合同在企業被列入UVL清單前簽訂,則對企業不構成違約風險。



          (三)

          過渡期條款

          此次修訂針對本次被列入UVL中的實體還發布了過渡期條款(savings clause):2022年10月7日前,如果根據真實訂單的發貨:(1)由于此次修訂不符合許可例外或受第744.15條規定(關于UVL清單的規定)約束;(2)本次修訂前其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不需要許可證;(3)在船上裝運、出口承運人裝船,或致出口港途中運輸工具上,則可以繼續對UVL實體以許可例外或不需要許可證的前提完成交易,只要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物項在2022年11月7日午夜前完成。在此時間之前未實際完成的交易將受到第744.15節規定要求的約束。



          二、關于EAR中實體清單增列相關規則的修訂


          本次公告還發布了對EAR第744.11節的修訂,其中明確了UVL實體升級為實體清單的情形與標準。某實體可能因其自身無法控制的某些情況而承受被列入實體清單的風險,包括東道國持續缺乏合作(如拒絕安排和協助BIS對該實體進行最終用途核查),導致BIS無法確定該實體是否遵守EAR,最終導致實體被列入實體清單。


          (一)

          修訂內容

          根據具體和明確的事實,有合理理由被認為已經參與、正在參與或有可能參與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活動的某實體,以及代表該實體行事的實體,可根據本新規被增列到實體清單中。某實體可能因其自身無法控制的某些情況而承受“重大風險”??赡苁挂粋€實體面臨重大風險的情況包括東道國當局持續不合作的情況,例如,阻止進行最終用途檢查,這實際上阻止了BIS確定該實體是否遵守EAR??赡鼙灰暈橛羞`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重大風險的說明性列舉如下:


          1

          支持從事恐怖行為的人;


          2

          可能增強被國務卿認定為一再支持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的政府的軍事能力或支持恐怖主義的能力的行動;


          3

          以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方式轉讓、開發、維修、修理或生產常規武器,或通過為此類活動提供零件、部件、技術或資金來促成此類轉讓、維修、修理、開發或生產;


          4

          通過以下方式阻止由BIS或DDTC,或代表BIS或DDTC進行的最終用途檢查:


          01

          該實體禁止訪問、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或者誤導性的有關交易各方或者被檢查項目的信息。本例中的行為包括:明確拒絕檢查;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從事拖延或規避行為,從而有效地阻止檢查的發生或使檢查不準確或無用。除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明確拒絕檢查的情況外,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需與未能提供完整、準確和有用的核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02

          東道國在根據第744.15條安排和促進完成對UVL實體的最終用途檢查方面持續缺乏合作,導致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認為對涉及該實體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移應進行事先審查,并可能施加許可證要求或拒絕發放許可證,從而提高BIS防止違反EAR的能力。(*此劃線部分為EAR原規定上新增內容)


          5


          從事可能違反EAR的行為,導致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認為對涉及該實體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移應進行事先審查,并可能施加的許可要求或拒絕發放許可證以增強了BIS防止違反EAR的能力。



          (二)

          兩個“60天”審查期限

          本次公告發布當天,BIS出口執法辦公室(OEE)同時還發布了一份關于“解決東道國阻礙最終用途核查”的政策備忘錄,對上述新規的實施作出了更詳細的說明。該備忘錄引入了兩個“60天”審查期限:


          01

          如果在美國商務部提出進行最終用途核查的請求后60天,仍未能進行最終用途核查的,美國商務部將啟動程序將有關實體列入“未經驗證清單”(UVL);


          02

          如果實體因東道國阻礙最終用途核查而被列入UVL清單,這將觸發啟動第二個60天計時,如果該60天內仍未能進行最終用途核查,美國商務部將啟動程序將該實體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確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延長上述期限。



          三、對中國企業的風險提示和合規建議


          (一)

          何避免被列入UVL

          避免被列入UVL的前提是遵守美國出口管制的法規制度。當交易標的涉及美國物項時,企業應當確保交易符合美國出口管制法規。具體而言,企業需對交易標的進行確認,判定標的是否屬于EAR管制物項,如屬于管制物項,則需要進一步確認其ECCN編碼或者是否屬于EAR99的分類。同時,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交易篩選流程,建立起企業日常的“黑名單”篩查制度,并針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篩查,讓交易流程在合規合法情況下推動。此外,企業應將妥善保存與交易有關的文件和記錄,以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BIS的調查。如果業務人員在交易中發現危險信號(Red Flag),應當迅速調查核實。


          (二)

          被列入UVL之后的應對

          中國企業在被列入UVL后,應及時聘用中美兩國的律師來提供雙向的解決方案和應對策略。


          1

          采取積極行動以爭取從UVL中移除


          有了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支持,企業可以聯系BIS以確認被列入原因并根據原因做好資料準備,隨后按照規定向BIS提出移除申請。企業應做好針對BIS的實地核查的充分準備,如完善內部審計、保存材料文件、準備問題回答等。


          2

          積極維持供應鏈的運轉


          UVL的移除程序需要持續數月或更長的時間。被列入UVL的中國企業應正確利用這段時間,積極與出口商溝通并尋求其支持,并準備Unverified List Statement來維持供應鏈的運轉。根據EAR第744部分第15節的規定,Unverified List Statement必須是書面形式的,由擁有足夠約束UVL實體權限的人簽名和署上日期。Unverified List Statement應包括如下內容:


          01

          UVL實體的名稱、地址(包括注冊地址、實際營業地址、收貨地址、最終收貨人/用戶地址)、電話、傳真、電郵、網址等,以充分證明實體真實存在而且可以通過該等方式聯系到該實體;


          02

          同意最終用途控制(不用于任何受控目的,例如大規模殺傷武器、恐怖活動等),同意不會違反EAR關于最終目的地、用途和用戶的禁止性規定進行再出口或者國內轉讓;


          03

          明確聲明交易物項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最終地址;


          04

          同意及時配合BIS對過往五年內涉及受控美國物項的所有交易進行最終用途核查(包含發貨后跟進核查),提供充分和準確的信息;


          05

          同意提供相關的交易和證明文件;


          06

          關于簽署人有權簽署Unverified List Statement并對UVL實體產生約束力的聲明



          (三)

          搭建貿易合規體系

          中國企業應搭建全面、高效的貿易合規體系,以識別出對外貿易中的出口管制風險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一套有效的出口合規內控管理體系貫穿了研發、設計、采購、生產、銷售等全流程。建立完善的貿易合規體系有助于企業在降低被列入UVL清單幾率的同時,增強企業在貿易經營方面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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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國勛|高級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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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領域為貿易管制和經濟制裁、合規與政府監管等


          解凱凱|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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