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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進出口商會章程

          (江蘇省進出口商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江蘇省進出口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江蘇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FIRMS(英文縮寫為JCCIEF)。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江蘇省各類從事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相關外經貿金融服務機構等單位和有關個人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指導、服務、協調、維權”為宗旨,指導和服務于會員單位發展對外經貿事業,推動會員間橫向聯系、交流,增進海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系,反映企業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聽取和協調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愿望,為會員單位提供發展外經貿工作的各項中介服務;促進全省外經貿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處,各辦事處是本商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商會承擔。

          第七條  本商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50號江蘇國際經貿大廈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學習、貫徹國家和江蘇省對外經貿方針、政策以及涉外經貿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溝通會員與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聯系,發揮行業代表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調查研究對外經貿行業發展動態,收集國內外對外經貿信息資料,開展行業和會員企業、品牌及產品的對外宣傳。編輯分發商會《商會通訊》會刊,辦好江蘇省進出口商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外經貿信息。

          (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行業改革、行業標準制定、提供公信證明、參與價格協調等工作。

          (四)銜接國家、商務部各大進出口商會、工程承包商會,溝通各大商協會同本省會員企業、單位的聯系,承辦各大商協會委托的事項。

          (五)推動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協調會員企業與海關、檢疫檢驗、金融服務等相關對外經貿工作機構的聯系與合作,進一步建立與發展與國(地區)內外同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關系,促進其交流與利益共建、共享。

          (六)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業務推介和對外經貿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商品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招商引資會;組織出國經貿考察、推銷、訂貨、交流活動,并提供相關服務。

          (七)組織指導并承辦國內外各種適合會員需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和專題研討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升整體素質。

          (八)實行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指導、監督會員企業依法經營。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調解會員企業的經濟糾紛,接受和處理有關投訴,維護行業信譽和正常業務秩序。

          (九)建立服務窗口,了解并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企業提供業務咨詢、改革咨詢、法律咨詢、認證咨詢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承辦行業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及組織應訴、起訴的基礎性工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第九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各類從事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相關外經貿金融服務機構等企業、單位會員和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十條  自愿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三)具有進出口貿易經營許可、從事國際經貿業務和服務,具有企業、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學術系統或其他機構。

          個人會員必須是在本省從事外經貿事業,在進出口行業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較大影響和在社會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個人會員占會員總數不超過10%。

          (四)企業在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企業經營執照、社團登記證書或其他機構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核準企業資格表,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要求商會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四)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期完成本商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權力、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商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人數不少于2/3。大會具備下列條件決議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立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30%。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在江蘇省外經貿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商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70%。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7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第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辦事處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商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的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商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機關江蘇省民政廳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423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核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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